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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炘永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
经办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 谢明律师

基本案情:
二OO一年八月十四日凌晨三时许,尉xx在其暂住的南海市南庄镇溶洲村井深工业区胜达塑料花盆厂仓库工地宿舍内,发现梁xx正在盗窃,遂起床抓捕梁xx。梁挣脱后逃窜,尉xx从后包抄堵住梁xx的去路,梁xx捡起砖掷向被告人尉炘永。尉xx躲避后,见梁继续向其冲来,为了防卫便捡起一根木棒朝梁xx下半身击打,由于地湿梁向前摔跌被尉炘永击中头部,倒地昏迷。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尉xx即向公安人员交代上述的犯罪事实,后将梁xx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尉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尉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明,行为人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被告人尉xx的宿舍(户)进行盗窃。其行为被发现后,为了抗拒被告人的抓捕,又当场使用暴力:拿砖头袭击被告人。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梁xx先前的非暴力盗窃行为,已转化成暴力的抢劫行为,依法应以抢劫罪论处。又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此,被告人xx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处理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撤回起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尉xx对正在进行实施抢劫的梁xx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梁xx死亡,是正当防卫,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评议:
本案代理成功的关键在于,辩护人牢牢抓住了一个足以改变定性的细节:“梁xx捡起砖块掷向被告人尉炘永”。该细节使梁xx的非暴力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暴力的抢劫行为,从而法律就赋予了被告人尉xx无限防卫权,使公诉机关对其故意伤害的指控丧失法律依据,最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