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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涉嫌绑架案
经办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 谢明律师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27日16时许,魏x明与“阿杰”(待查)经密谋后由广州到佛山市佛山大道东记酒楼门口,强行将事主林x武强行推上一辆租用的出租面包车。在车上,魏x明将林x武身上的衣服脱掉,并将其捆绑,然后将林绑架到到广州瑶台一出租屋房内,并要求林武致电其家属交赎金15600元。林不从,魏x明等人持木棍等将林殴打,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林报警,魏x明于200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
公安机关经侦查终结认为,魏x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依法起诉。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公安机关没有依法查清本案案发的起因,以致对嫌疑人魏×明非法扣押他人行为的定性可能错误;
2、从魏×明的经济状况以及其索要赎金的数额看,魏×明犯绑架罪不符合逻辑和情理。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要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线索,申请调查取证。
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检察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依法查明魏×明是为了追赌债(¥15600元)而绑架林×武的,为此,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魏×明起诉至法院。
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明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7日起至2005年3月26日止)。
律师建议:
本案行为人魏×明非法扣押(绑架)他人行为,之所以能由绑架改为非法拘禁,是因为其非法扣押(绑架)他人的目的在于索取非法债务而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定罪处罚。”据此,检察院、法院对魏×明行为的定性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