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结案报告—对被告丁万海的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丁万海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一案,受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市法援中心和律师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丁万海的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人。
2003年2月2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丁万海故意伤害罪一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林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的意见是:“2002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丁万海在南海市里水镇晋泰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内,与同在该公司工作的周有德(又名周小德)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斗殴,双方用木块互相掟掷。被告人丁万海用木块掷中周有德的头部,致周受伤倒地。周有德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十一月二日死亡。经法医院鉴定,周有德系严重颅脑损伤后,继发脑出血及颅内感染,引起脑衰竭死亡。”“被告人丁万海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我针对公诉人的起诉,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案情,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被告丁万海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辨认作案工具应考虑从轻处罚;2.是双方斗殴引起,而且被害人之兄亦和其共同参与打斗,双方都有过错;3.被告人被打伤后,神志清醒,行动自如,不致于有生命危险,法医鉴定亦认为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情况恶化,继发脑出血及颅内感染,引起脑衰竭死亡,故不应以治疗后的结果对被告人决定刑罚,而应以被害人受伤时的“伤情”为 依据定罪量刑。上述三点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所采纳。如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又如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工作上琐事发生争吵,两人虽经同车间的员工多方劝解仍互不相让,互相用木块掟掷对方,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这一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再如判决书认定:“另被害人从发案到死亡,经历了将尽两个月的时间,期间实施了两次手术,法医鉴定结论也证实,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虽然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是致死的唯一原因”。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我们律师所赵万山主任等领导非常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把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当作是执行党的重要方针政策来抓,是完成党交给的一项重要任务。虽然没有什么经济效益,也要尽心尽力,把指定辩护工作做好。我是于2003年1月24日接受该案的,接案后我抓紧和集中一切时间办理该案,2月15日到法院阅卷,复印和摘抄案卷有关资料,以后两次会见被告,作好询问笔录,以后又查找有关法律规定和医学理论知识,针对公诉人的公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抓住关键实质问题,抓住要点和核心,运用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作好出庭辩护的准备。
2003年3月18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丁万海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5年,丁万海表示服刑,不上诉。
报告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
律 师:张曼丽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