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关于汽车消费贷款有关问题

致: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为佛山地区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本所自佛山地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伊始即为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法律服务,经过这几年的探索,我们发现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问题很多、发生拖欠贷款的事件经常发生,尤其是在已提起诉讼的案件调查中,发现了大量借款人(购车人)将抵押贷款给银行、保险公司的车辆转卖或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的事件,这种现象呈上升趋势。长此以往,必然直接影响汽车消费贷款及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四)规定抵押登记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因此,担保法明确规定汽车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为车辆的登记部门即车管所。开展汽车抵押登记服务是有法可依的。但佛山地区车管部门至今还没有开展抵押登记服务,为此,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贷款资金安全就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使一些恶意逃废债务的人有了可乘之机。目前佛山地区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汽车的车辆已超过三万部以上,涉及银行资金超过三十亿元以上,且全部无法获得抵押登记,完全依赖信用贷款一种途径,银行的贷款资金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我们在此呼吁和建议佛山地区能够尽快制订和出台有关规章和办法,如《汽车抵押登记办法》等并予以实施,以适应佛山地区汽车市场的需要及保护佛山地区整个金融界的资金安全。
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
律 师:陈彦
2003年3月5日